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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54822号“SHAREFUN 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8:57关于第59554822号“SHAREFUN 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704号
申请人:广州小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54822号“SHAREFUN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7884118号“霞黛芳 SHARE FUN”商标、第7884141号“霞黛芳 SHARE 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笔记本电脑;眼镜盒;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电池;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该两份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在“防火服装;防水衣;电暖衣服”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防火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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