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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95288号“Weform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9: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977号
申请人:威佛玛阻尼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无锡欧洛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无锡远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3495288号“Weform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Weforma”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Weforma”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明显是出于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原所有人“苏州威佛玛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恶意抢注及虚假宣传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混乱,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系囤积商标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经营需要。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1、申请人官网页面介绍;2、经销商证书;3、杭州沃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官网及店铺截图;4、“Weforma”于百度等的搜索结果;5、业内媒体网站及贸易公司网站对“Weforma”产品的销售和介绍页面;6、产品宣传册、产品目录、形式发票、账单、境外汇款申请书、销售合同;7、申请人参展照片及报道;8、苏州威佛玛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宣传页面、工商信息;9、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在07类商品上不具有知名度,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在先使用,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区别明显,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设计,系善意注册,并非对申请人标识的复制、摹仿,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完全符合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品牌防御需要,且无兜售商标等恶意行为,亦不存在其他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被申请人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授权书、作品登记证书、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发票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苏州威佛玛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减震器(机器部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4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无锡远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又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8月11日将名义变更为无锡欧洛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Weforma”标识在减震器等商品上于法拉第、仕达威-德国工业品采购官网、化工仪器网等网站上进行了销售、使用,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Weforma”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Weforma”标识字母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减震器(机器部件)”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减震器等商品在销售群体、消费对象、消费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Weforma”商号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三、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Weforma 商标 威佛玛阻尼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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