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547417号“发条青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7: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635号
申请人:上海行棋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7417号“发条青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29883号、第30426526号、第47996049号“发条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明晰辨识度,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发条青蛙”与引证商标一“发条蛙”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手机用自拍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发条青蛙”指定用在“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未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发条青蛙”与引证商标二“发条蛙”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发条青蛙”与引证商标三“发条蛙”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现场表演;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28类复审商品和第35、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发条青蛙 商标 上海行棋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203136号“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清华 附属中学TSINGHUA UNIVERSITY HIGH SCHOOL 19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78888号“NOUR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877623号“麓鹏制药 LUPENG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572763号“绮季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052100号“K500”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 关于第56713688号“可信数字化 TRUSTED DIG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199458号“清華大學附屬中學TSINGHUA UNIVERSITY HIGH SCHOOL 19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936117号“THEEG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386606号“京纷易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