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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37027号“8848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1:1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2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众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学群
申请人因第15437027号“8848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92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官网截图、域名信息管理系统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教育”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关联企业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后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信息化技术人才委托培训合作协议;
3、培训委托授权合作协议;
4、职业技能培训及咨询服务协议及发票、收据;
5、商标注册证;
6、职业技能培训及报考咨询服务协议及发票、收据;
7、8848教育网域名证书及网站截图;
8、办公室前台及名片照片;
9、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没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象征性使用不构成合法、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的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深圳珠穆朗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2、华企网联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3、被申请人开具01766780、01766781、01461720发票的查验结果;
4、8848教育网域名访问情况;
5、(2015)知行字第181号行政裁决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是恶意撤销他人合法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10、申请人授权商标使用分支公司的营业执照;
11、申请人授权商标使用公司的公司章程备案档案;
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13、深圳率先推出468项“不见面审批”;
14、申请人、申请人商标授权使用分支公司天眼查查询截图;
15、商标许可备案表及《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16、商标被被申请人连续多次提起撤销;
17、申请人办公室场地“8848”图样标志制作服务单及发票;
18、8848教育网域名证书、8848教育网ICP备案;
19、8848教育网访问截图;
20、北京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虎风数字文化有限公司股东查询截图;
21、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人才培训基地项目运营主体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事业单位查询截图;
22、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人才培训基地官网介绍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月27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7、9、10、11、15、18、19或为权利归属文件,或为商标授权使用情况,或为企业资质文件,或属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网络信息,或为自制证据,上述证据或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或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4、6协议、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第01766780号、第01461720号、第01766781号发票涉及“教育培训费”,上述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为2018和2019年,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上述3张发票的领用日期为2014年,申请人质证时并未就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提出相反证据,故上述三张发票真实性难以确认,不宜采信,其余发票未涉及“教育”服务;证据8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12、13、14、16、20、21、22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17为他人向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提供广告服务的情况,并非是复审商标使用在教育服务上的情况。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在“教育”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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