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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030202号“一品赖公 赖公高淮国际酿酒大师LGGH GJD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1:23关于第10030202号“一品赖公 赖公高淮国际酿酒大师LGGH
GJD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7915号重审第0000000501号
申请人:泸州赖公作品酒业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领三杯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17915号《关于第10030202号“一品赖公 赖公高淮国际酿酒大师LGGH GJD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1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041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的“领三杯酒业”公众号于指定期间发布的文章、图片显示了标有复审商标的烧酒商品,考虑到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的规则,可以认定上述公众号发布文章、图片的真实性。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户外广告合同、广告图片、经销合同等证据,本案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烧酒商品上进行了宣传和使用。鉴于烧酒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复审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且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故亦可以维持复审商标在黄酒等复审商品上的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侯文健
2022年12月23日
信息标签:一品赖公 赖公高淮国际酿酒大师LGGH GJDS及图 商标 泸州赖公作品酒业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领三杯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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