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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56518号“多多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3: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003号
申请人:多玛凯拔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济南英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37156518号“多多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德国公司,在门控行业享有悠久的历史和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40301号“多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分公司的商号权。被申请人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广告宣传、媒体报道;
2、审计报告、销售使用材料;
3、相关维权材料、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纺织材料制软管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玻璃制转门等。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材料制软管;非金属软管;塑料软管;软管用非金属附件;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手工操作的转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护机器部件用橡胶套;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汽缸接头;绝缘、隔热、隔音用织物;绝缘、隔热、隔音用织物;绝缘胶布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藉以知名的门控等商品行业差异较大,消费者一般不会认为双方商品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消费者,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从而基于该关系而知晓申请人商标存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指向门控等相关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体现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多玛”作为其在先字号权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护机器部件用橡胶套;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汽缸接头;绝缘、隔热、隔音用织物;绝缘、隔热、隔音用织物;绝缘胶布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纺织材料制软管;非金属软管;塑料软管;软管用非金属附件;运载工具散热器用连接软管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多多玛 商标 多玛凯拔德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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