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097277号“海味海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409号
申请人:山西海味海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太原市东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7277号“海味海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5550号“海味海珍 Haiweihaizhen”商标、第11915551号“海珍海味 Haizhenhai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程序中,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海味海珍”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文字“海味海珍 ”、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文字“海珍海味”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06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9092141号“養生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316545号“GO!NOW OUTDOO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88589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5677号“明星之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259834号“HEP OWER FOR L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365757号“宋大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4930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7156518号“多多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2097277号“海味海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