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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92918号“VILI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589号
申请人:义乌市途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92918号“VILI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7897号“VOLI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80525号“VIVI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18788号“薇俪蔻 VILI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中,权利状态待定,引证商标三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是否续展。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洪飞扬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VILICO 商标 义乌市途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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