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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32940号“天气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4: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2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32940号“天气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天气丹”是申请人旗下“The history of 后”高端化妆品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申请人申请放弃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研究、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86627号“天气丹华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四、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32699号“天气丹 后 THE HISTORY 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协商一致,引证商标二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74188号“天气丹 TQ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并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申请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即申请人)名下,据此,两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研究、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服务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天气丹”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文字“天气丹 TQDAN”,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关于申请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研究、人事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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