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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183851号“锐捷创通Gereadc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4:12关于第40183851号“锐捷创通Gereadc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758号
申请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锐捷创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2日对第40183851号“锐捷创通Gereadc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锐捷”相关商标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28966290号“锐捷·睿易”商标、第3399113号“锐捷及图”商标、第4197687号“锐捷网络及图”商标、第5513398号“星网锐捷STAR-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二者之间已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故引证商标二、三、四可作为本案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介绍;产品图片及京东旗舰店网页;品牌手册;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商标许可协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仪器”等商品上,经审查2020年4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可视电话、教学仪器”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将引证商标二、三、四许可申请人使用,许可使用期限分别为2019年5月24日至2024年3月3日、2020年6月1日至2026年11月20日、2020年6月1日至2029年7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本案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二、三、四的被许可使用人,故申请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以引证商标二、三、四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锐捷创通Gereadcon 商标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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