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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5275号“華彩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37: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755号
申请人:陆林珊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5275号“華彩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39091号“華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攀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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