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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4639号“舒雅Shu Y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4:25关于第4944639号“舒雅Shu Y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4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44639号“舒雅Shu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579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09月27日至2021年09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安徽潜山纸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南宁市合鑫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1603类生活用纸上在持续经营。同时“彩色皱纹纸”就是刀切纸的前身演变成现在的刀切纸。申请人提交的刀切纸卫生纸证据完全符合其注册商标的保护产品,生活用纸、彩色皱纹纸、皱纹刀切纸、皱纹卫生纸等都是生活纸。申请人主要从事卫生纸行业的分切加工、包装、销售,从原先的老式彩色皱纹纸发展到现在的卫生纸,一直从事生活用纸的事业。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授权书;2、被授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经营权承包合同、承包人身份证;4、销售单据及银行回单;5、产品、生产线、仓库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纸制或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彩色皱纹纸;木纹纸”商品上,驳回在“卫生纸;纸制或纤维制婴儿纸餐巾(一次性);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纸制洗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2018年09月27日至2021年09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可以证明其授权安徽唯信纸塑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安徽唯信纸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证据3为安徽唯信纸塑有限公司与程义进签订的企业经营权承包合同,证据4的销售单据及银行回单显示程义进对标注为“舒雅卫生纸”的商品进行了销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卫生纸”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但卫生纸商品为《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名称,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无法证明在核定使用的“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纸制或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彩色皱纹纸;木纹纸”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舒雅Shu Ya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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