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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75544号“宏香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8: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113号
申请人: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华香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50175544号“宏香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86284号“宏香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20130号“宏香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宏香记”商标的摹仿、抄袭。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08-2021“宏香记”商标销售合同、发票;
2、2012-2020年审计报告、纳税证明、专利证书等;
3、广告宣传资料、企业荣誉资料等;
4、被申请人摹仿、抄袭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食品商标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口罩;奶瓶;避孕套;性玩具;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1年6月6日。
2、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围绕第10类商品共申请注册三十余件商标,其中部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如“金磨坊”、“新农哥”、“味巴哥”、“月盛斋”等。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表述应属《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内容,申请人在陈述法律依据条目时虽将之表述为《商标法》第十三条,但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已达到《商标法》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围绕第10类商品共申请注册三十余件商标,其中部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近似,如“金磨坊”、“新农哥”、“味巴哥”、“月盛斋”等。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宏香记 商标 漳州市宏香记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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