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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36639号“TESSERACT T.BOL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8:19关于第62536639号“TESSERACT T.BOL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31号
申请人:超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6639号“TESSERACT T.B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前半部分“TESSERACT ”含义为“立方体的四维模拟、超正方体”,系申请人英文字号的一部分,后半部分“BOLT”含义为“闪电、(门或窗的)金属插销”,申请商标整体不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未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亦不属于其他任何日常用语、广告宣传用语等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整体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TESSERACT T.BOLT”中“TESSERACT ”可译为“立方体的四维模拟”、“BOLT”可译为“螺栓”,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商品的功能用途、技术结构等特点相关联,而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TESSERACT T.BOLT 商标 超方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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