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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971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48:21关于第595971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401号
申请人:胖猩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97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5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在“纸板盒或纸盒”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撤销决定书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纸板盒或纸盒”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邮寄用纸板卷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板盒或纸盒”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无其他文字标识的纯图形商标,且在描绘对象、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KINGDEE KUI 商标 胖猩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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