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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303652号“啵啵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4: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808号
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氧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9日对第44303652号“啵啵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不包含已转让出去的商标,被申请人在2019年1月26日至2021年4月17日的两年间,在44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50件商标。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曾包含“知识产权代理与转入服务;商标代理”,后变更经营范围删除前述项目试图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不能视为争议商标注册障碍消除。同时,被申请人与其商标代理机构为关联公司,争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被申请人之名申请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另外,被申请人在其官网上从事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等业务,应认定属于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2、被申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在45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600多件商标,在官网从事商标买卖。被申请人基于转让牟利意图,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同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蜡笔没有小新”、“喆啡”、“亲亲鸭”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为纸质件,部分为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2、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3、被申请人官网信息;
4、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代理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
5、在先决定书、裁定书;
6、被申请人及关联方7月、9月商标信息;
7、被申请人转让商标公告;
8、“蜡笔小新”、“喆啡酒店”、“亲亲鸭”等网络检索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理疗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被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1月17日,其法定代表人为方成,吴柏灵任监事,其中吴柏灵曾为被申请人的股东。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进行了经营范围变更,删除了“知识产权代理及转让服务、商标代理、版权代理”服务。
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江西氧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吴柏灵,方成任监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3、经查询,江西氧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系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4、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27件商标,其官网上显示其经营内容包含知识产权商标转让业务。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3、4可知,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中曾包含“知识产权代理及转让服务、商标代理、版权代理”服务,后于2019年1月17日进行了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已去除上述服务。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及转让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属于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同时,江西氧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系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为吴柏灵,监事为方成。并且方成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柏灵为监事。因此,被申请人与其代理公司为关联公司关系。另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27件商标,其官网上显示经营内容包含知识产权商标转让业务。《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代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本案被申请人与其代理机构为关联公司关系,被申请人名下大量注册商标,其变更经营范围,大量囤积商标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口罩等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禁止的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啵啵汪 商标 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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