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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801664号“迈多威MAIDUOWE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4:26关于第8801664号“迈多威MAIDUOWE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4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卫群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01664号“迈多威MAIDUOW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987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08月05日至2021年08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至揭阳市兴佳锦鞋业有限公司第一车间、揭阳市榕城区伊诺美日用塑料制品厂使用。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一直合法、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该品牌已在市场中形成一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许可授权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被许可人阿里巴巴店铺使用页面截图;
3、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及吊牌照片;
4、揭阳市兴佳锦鞋业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部分购销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
5、销售对应商品运输单;
6、2019、2020年申请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截图;
7、原材料的采购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
8、产品图片;
9、申请人与客户的沟通信息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0、申请人制作的广告牌、店铺、包装箱图片、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拖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8月0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本案中,因揭阳市兴佳锦鞋业有限公司第一车间与揭阳市兴佳锦鞋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揭阳市兴佳锦鞋业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认为系不违反被申请人意志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购销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揭阳市兴佳锦鞋业有限公司向其他公司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拖鞋、凉鞋等商品,并提交对应发票及转账记录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因此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拖鞋、凉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运动靴、套鞋、足球鞋、爬山鞋、鞋底、雨鞋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拖鞋、凉鞋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迈多威MAIDUOWEI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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