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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12730号“平安PING 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06: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888号
申请人: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12730号“平安PING 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8377号商标、第36744437号商标、第48987403号商标、第54976611号商标、第368830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平安PING AN 商标 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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