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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87652号“欧司朗 OSR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0:22关于第62487652号“欧司朗 OSR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540号
申请人:欧司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87652号“欧司朗 OSR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26260号“欧丝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65874号“欧思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93159号“欧思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审计报告、申请人“欧司朗”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0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洁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欧司朗”与引证商标一“欧丝朗”以及引证商标二“欧思朗”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化妆品;清洁制剂;洁牙剂;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清洁剂;洗衣用漂白剂;化妆品清洗剂”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欧司朗 OSRAM及图 商标 欧司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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