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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538203号“FASHION & YOUT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4:11关于第14538203号“FASHION & YOUTH”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甫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38203号“FASHION & YOUT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18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183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复审商标在“1.卡片盒(皮夹子);2.书包;3.钱包(钱夹)”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该部分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仿皮革;2.家具用皮缘饰;3.士兵装备用皮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就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故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本案规定期间内并未在市场上出现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钱包(钱夹);书包;卡片盒(皮夹子)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对该部分商品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在本案规定的三年期间内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已与答辩人形成对应关系。答辩人提交的与多位客户在微信的聊天记录及产品订货单等证据,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微信聊天截图。
依申请人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2、被申请人的结婚证、义乌市古驰皮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网店截图、产品照片;4、销货清单及交易凭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证据及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一并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形成于本案规定时间后,或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6月28日经核准在第18类钱包(钱夹);书包;卡片盒(皮夹子)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5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形成于本案规定的三年期间外;证据2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且缺乏时间要素;证据4为的销货清单为自制证据,交易凭证中的金额虽与前述销货清单金额一致,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在复审的钱包(钱夹);书包;卡片盒(皮夹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钱包(钱夹);书包;卡片盒(皮夹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FASHION & YOUTH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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