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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47634号“洛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5: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617号
申请人:洛阳论秫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47634号“洛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已经成功申请注册含有汉字“秫”的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文字“秫”,而“秫酒”是以高粱为主,小麦、玉米、稻谷等原料为辅的一种酒,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洛秫 商标 洛阳论秫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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