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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6203号“中凯宏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6: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882号
申请人:裴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6203号“中凯宏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20576号“中凯宏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检测报告、销售合同、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架、金属垫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铝、金属螺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