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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173911号“BAOBUDO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6:02关于第27173911号“BAOBUDO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745号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国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27173911号“BAOBUD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771702号“BOBD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69457号“BOBDOG 巴布豆概念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巴布豆”、“BOBDOG”系列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引证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维权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在第25类童装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在第25类童装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四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8年11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的外文字母组合“BAOBUDOU”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外文字母组合“BOBDOG”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比较,区别较为明显,共存通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本案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BAOBUDOU及图 商标 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