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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54001号“绿食坊LVSHI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6:55关于第63554001号“绿食坊LVSHIF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881号
申请人:北京锦鹏大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快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4001号“绿食坊LVSHI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89515号“绿食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另考虑到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636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绿食坊”与引证商标汉字“绿食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绿食坊LVSHIFANG及图 商标 北京锦鹏大地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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