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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01331号“一生一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6: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410号
申请人:桂林平乐县农家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01331号“一生一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47509号“一生之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1699号“一生一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13034号“一生一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17501号“一生一世 爱中多LOVE AZON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同或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柿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柿”字,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水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烹饪用蛋白;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烹饪用果胶;蛋”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汉字“一生一柿”是对成语“一生一世”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一生一柿及图 商标 桂林平乐县农家味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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