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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691967号“马克茜妮MAKEXI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03关于第11691967号“马克茜妮MAKEXIN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42298号重审第0000000739号
申请人:杭州紫音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蒋震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42298号《关于第11691967号“马克茜妮MAKEXI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7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0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不同商标,其中包含“爱源祥”“海澜世尊”“卡帝吉普”“雅顿”等多件与申请人及案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商标囤积、售卖的目的。该行为如不予制止,可能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若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行为取得商标并转让给他人,便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售卖的立法目的将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故虽然诉争商标经过转让至蒋震名下,亦并非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刘婷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马克茜妮MAKEXINI 商标 杭州紫音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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