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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89921号“RFU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831号
申请人:东莞市跃隆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89921号“RFU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130号“REL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42423号“REL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49022号“TOMMY BAHAMA REL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49038号“REL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727847号“RELA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RELAX”、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认读部分“RELAX”、引证商标五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运动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口哨、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RFUAX 商标 东莞市跃隆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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