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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71322号“智太太ZHITAIT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05关于第18971322号“智太太ZHITAITA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0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71322号“智太太ZHITA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954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答辩材料,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烤架(烹饪用具)”等全部核定商品项目上持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宣传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智太太官方旗舰店”的基本信息;
2、“智太太”品牌产品实物图;
3、“智太太官方旗舰店”的销售订单;
4、“智太太”品牌产品的质检报告;
5、“智太太”品牌产品的参展记录;
6、被申请人与河南奥辰商贸有限公司、商丘怡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
7、其他关于“智太太”品牌使用的合同、发票及订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在复审阶段均已提交。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书意见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詹旭辉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18年4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烤架(烹饪用具)”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9月6日转让至河南奥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烤架(烹饪用具)”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3、6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销售“智太太ZHITAITAI”品牌洗衣用晾衣架商品。证据2实物照片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洗衣用晾衣架”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除“洗衣用晾衣架”以外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衣用晾衣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智太太ZHITAITAI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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