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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648901号“AUT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5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14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索玛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48901号“AUT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807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在工业用粘合剂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工业用粘合剂;建筑工业用粘合剂;汽车用粘合剂;建筑用粘合剂;汽车车身用粘合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工业用化学品;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予以维持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密封胶、粘合剂产品实物照片及产品宣传册;2、合同、订单、发票;3、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店证明等。
我局经核对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主要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专用权期至2023年8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针对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本案复审商品为“工业用粘合剂;建筑工业用粘合剂;汽车用粘合剂;建筑用粘合剂;汽车车身用粘合剂”商品。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中形成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的合同、发票上所载商品为密封胶等,将上述证据与产品实物照片、宣传册等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标注有复审商标的密封胶等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了销售。鉴于密封胶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建筑工业用粘合剂;汽车用粘合剂;建筑用粘合剂;汽车车身用粘合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因此,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在“工业用粘合剂;建筑工业用粘合剂;汽车用粘合剂;建筑用粘合剂;汽车车身用粘合剂”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业用粘合剂;建筑工业用粘合剂;汽车用粘合剂;建筑用粘合剂;汽车车身用粘合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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