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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985119号“CyberPow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19:59关于第12985119号“CyberPow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硕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85119号“CyberPow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860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8月12日至2021年08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后,持续使用于核定的商品至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介绍、经销商信息、相关联企业工商信息;
2、产品照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
3、货物买卖合同;
4、产品网络销售展示页、商品评价;
5、产品销售发票;
6、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形式发票等;
7、媒体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光盘扫描件):
8、企业关系证明函;
9、企业年报;
10、财务报告;
11、“cyberpower”百度搜索结果;
12、经销商信息;
13、产品照片、产品网络销售展示页、商品评价;
14、货物买卖合同、销售发票;
15、产品承认书;
16、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形式发票等;
17、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日期,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体现的商品属于第9类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系网络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等,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杆、金属支架、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套管柱、金属箱、温室用金属架、金属环、金属带式铰链、金属标志牌、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4月13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17或系主体资质证明,或非商标使用证据,或系外文未翻译证据,或系单方自制证据,或所涉及商品为电池柜、游戏本等,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杆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CyberPower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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