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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701529号“雷能电源SUPLE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38关于第21701529号“雷能电源SUPLE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45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陶正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1529号“雷能电源SUPLE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613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6月04日至2021年06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
2、网页。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被申请人旗下产品材料,在先案例决定书、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圈”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7年12月13日。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销售合同、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雷能电源SUPLET及图”品牌的“电线圈、电源模块”等商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变压器;整流器;减压器(电);逆变器(电);互感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陶滤波器;电线圈;电磁线圈;放大器;变压器(电);调压器”复审商品与“电线圈、电源模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变压器;整流器;减压器(电);逆变器(电);互感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陶滤波器;电线圈;电磁线圈;放大器;变压器(电);调压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内部通讯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内部通讯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变压器;整流器;减压器(电);逆变器(电);互感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陶滤波器;电线圈;电磁线圈;放大器;变压器(电);调压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冯洪玲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雷能电源SUPLET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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