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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77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39关于第635977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152号
申请人:安徽正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77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680601、62817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不动产代理”服务,该决定现已生效。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农场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商品房销售”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农场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商品房销售”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农场出租;住所代理(公寓);商品房销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家有帮及图 商标 安徽正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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