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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42873号“梨汤馄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8: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162号
申请人:梨肴饮食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42873号“梨汤馄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系列商标,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如实描述,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且实际使用多年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该标识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梨汤馄饨 商标 梨肴饮食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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