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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17180号“PETEMB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3: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266号
申请人:美国航空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17180号“PETEMB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百度百科介绍、公司排名、字典搜索页、判决书、裁定书、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PETEMBARK”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具有“宠物上船”等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等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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