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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37538号“云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3: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35号
申请人:山东煋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7538号“云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65284号“云基工程”商标(引证商标二)、第62560700号“云基智慧工程”商标(引证商标三)、第62551132号“云基”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阻碍。申请商标与第13569885号“云基 YOOKIM”商标(引证商标一)、第56561158号“云基存储”商标(引证商标五)、第13570023号“云基”商标(引证商标六)、第23132101号“云基壹号”商标(引证商标七)、第23132098号“云基一号”商标(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决定放弃在0907群组的商品,放弃后引证商标一、六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三、四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其在自动计量器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0907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内部通信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内部通信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云基 商标 山东煋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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