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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92745号“O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3: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159号
申请人:诺星(海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92745号“O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6205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岳茹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OMO 商标 诺星(海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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