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993255号“1药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3: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53号
申请人:壹药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93255号“1药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14690号、第15880681号、第20065403号、第27293203号、第26141816号、第6648358号、第113211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15414690号、第15880681号、第20065403号、第27293203号、第26141816号、第6648358号、第11321178号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网”字为书写不规范汉字。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汉字的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中的“网”字为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所精心设计的艺术化文字,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网”字中的笔画撇丿和点丶的交叉部分替换为了图形“>>”,是对标准书法体及其笔画的图形化设计,其不会使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网”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故其不应视为不规范汉字。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有强烈的使用意图,且已实际投入使用多年,在行业内已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同时,该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壹药网”相对应,是申请人在商业往来中最为重要的商业标识,对申请人而言具有极高的价值效益。申请商标中“网”字的图形化设计是基于申请人自身业务特点和理念所独创,在实际使用中也从没有引起相关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其汉字构成上的误认,更没有在社会活动中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因此基于申请商标的设计效果和在实际使用中的情况,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所指情形。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一至四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网”字为书写不规范汉字。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汉字的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1药网 商标 壹药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92826号“BIOTR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7538号“云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92745号“OM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637836号“速熠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3258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612981号“By-MixM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49500号“宝莎丽奥 BOSALI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526363号“盛舞光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993255号“1药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