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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68144号“扑朔迷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3: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520号
申请人:上海璞所迷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筑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68144号“扑朔迷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具有显著性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其他类别注册的成语等商标均具备显著性特征,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恳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创意来源;商标例证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扑朔迷离 商标 上海璞所迷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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