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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325132号“嘉露芬 Carole Franc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2:10关于第42325132号“嘉露芬 Carole Franck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899号
申请人:奈琦尔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杭州瑞珀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42325132号“嘉露芬 Carole Franc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9118767号“CAROLE FRANCK”商标、第34537955号“CAROLE FRAN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间接业务往来关系,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存在的前提下,未经申请人授权提出的注册申请,具有恶意性。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信原则,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独家经销合同、产品委托书、产品证书备案列表、网络招聘信息、企业信息、京东等网站信息、在先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9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理疗设备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30年10月27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但尚未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主要是其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第10类理疗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或代表关系,亦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在上述商品上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之情形。
三、仅就争议商标标识本身而言,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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