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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11366号“美雕女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3: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491号
申请人:雅光博睿医药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11366号“美雕女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37690号、第11437691号、第22587115号、第22587133号、第54567375号、第556279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销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核准并公告,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美雕女神 商标 雅光博睿医药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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