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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46944号“邦普BRUN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3: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872号
申请人: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46944号“邦普BRUN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6527号“RUN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8229号“邦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82530号“邦普光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90197号“邦普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049956号“邦普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了百度汉语关于“邦”、“普”等的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22年3月13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邦普BRUNP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可区分,两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研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税务申报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申请商标是否易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相混淆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邦普BRUNP及图 商标 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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