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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14279号“EMILYSTO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3:13关于第62114279号“EMILYSTOR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90号
申请人:兆泰(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14279号“EMILYSTO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2251224号“爱迷你 EMILY”商标、第12440567号“爱密利 EMILY”商标、第18020063A号“EMILY THE ST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会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部分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显著识别部分“EMILY”,其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会计、商业信息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EMILYSTORES 商标 兆泰(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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