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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8628号“BILL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8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清制粉集团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8628号“BIL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3078881号“BILLION BUSINESS”商标、第50447059号“芘彾芘彾 BILLION及图”商标、第50452760号“BILLION及图”商标、第35137308号“BILLION HEALTH”商标、第8661315号“碧利盛 BILLISON及图”商标、第23020843号“华億加 BILLIONS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面包、生面团、酵母、泡打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报道、中国公司信息及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面包、生面团、酵母、泡打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中“BILLION”与引证商标四“BILLION HEALTH”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粉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指定使用的饼干、馅饼、茶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BILLION及图 商标 株式会社日清制粉集团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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