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224038号“岁月共饮 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5: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26号
申请人:黄志贤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4038号“岁月共饮 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04182号“岁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92411号“岁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茶”,用在除“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14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58491号“全球探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9024125号“帝王集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81394号“五彩餐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86999号“卡贝嘉 KABEI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376103号“齐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264392号“CW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5319号“博香古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61714号“乐易机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24038号“岁月共饮 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