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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112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5:44关于第629112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09号
申请人:东营合聚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1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1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401545号“方林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033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其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方林装饰及图 商标 东营合聚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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