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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90965号“QUAN全LAI来SHUN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7:28关于第46090965号“QUAN全LAI来SHUN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424号
申请人:张家口金来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联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46090965号“QUAN全LAI来SHUN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54658号“金来顺爆肚馆JINLAISHUNBAODU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案件资料;
2、实物实景照片;
3、报纸节选;
4、证明;
5、相关销售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2、被申请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争议商标注册,且一直在使用争议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实物实景照片;
2、相关案件资料;
3、相关销售证据;
4、网络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企业信息、百度地图截屏。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0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餐厅;饭店;旅馆预订;快餐馆;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预订临时住所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自助餐馆;餐厅;酒吧;快餐馆服务上。引证商标现尚处于撤销复审一审诉讼程序中,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临时住宿处出租、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自助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QUAN全LAI来SHUN顺”与引证商标“金来顺爆肚馆JINLAISHUNBAODUGUANG及图”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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