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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35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7:31关于第640935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883号
委托代理人:广州爱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3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2477号“HAIB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十分相像,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注塑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HAIBANG及图 商标 佛山市顺德区恒百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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