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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8195号“川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01: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197号
委托代理人:上善若水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8195号“川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1330号、第57898883号、第57910035号“川刀”商标、第26872323号“老川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川刂”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川刀”、“老川刀”在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1月05日
信息标签:川刂 商标 顺利园(上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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