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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27968号“优信全国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44562号重审第0000000336号
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44562号《关于第49327968号“优信全国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36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7043987号“优信 UXIN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且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在中国注册和使用。且申请人诉讼中亦补充了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为申请人关联企业的相关证据,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运输等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优信全国购及图 商标 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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