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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63738号“包子醒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891号
申请人: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3738号“包子醒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包子、馒头、花卷、饺子”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包子、馒头、花卷、饺子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包子、馒头、花卷、饺子商品上请求复审,并未对挂面等其余商品请求复审,因此我局在挂面等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中包含中文“包子”,指定使用在馒头、花卷、饺子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包子醒醒”使用在包子等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包子醒醒 商标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